KTV新闻【案例分析】醉酒后摔伤,责任归属问题
【案件回顾】
某日,刘某与朋友酒后到KTV唱歌。在离开包厢去卫生间的过程中,刘某因醉酒而被台阶绊倒,导致头部受伤。KTV工作人员及时将刘某移至大厅并拨打急救电话。刘某在醒来后回到包厢,第二天感觉身体不适就去医院就诊,花费了10多万元进行颅脑治疗。刘某认为KTV未提供足够的人身安全保障措施,导致自己受伤,并要求KTV赔偿。在遭到KTV拒绝后,刘某将KTV起诉至法院。
【法院裁判】
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摔倒并非因地面湿滑导致,KTV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,并在事发后采取了及时的救助措施。法院认为刘某的受伤是由于自身饮酒后未注意导致,因此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。
【公职律师观点】
1. 刘某向KTV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据是什么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的规定,KTV对刘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但这并不是无条件的义务,而是在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。一般来说,经营管理者应当尽到以下义务:谨慎注意以避免危险发生,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以及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。在本案中,KTV在卫生间设置了警示标识,地面也没有湿滑,而刘某的摔倒是由于自身行为导致的。此外,KTV员工在事发后采取了及时的救助措施,因此KTV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无需对刘某的伤情承担赔偿责任。
2. 刘某除了向KTV提出赔偿请求外,还有权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吗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的规定,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,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对于同饮者之间的赔偿责任,首先需要考虑同饮者是否存在过错。在共同饮酒场合,同饮者彼此之间一般负有适当的安全注意义务,如相互提醒、劝阻、协助和照顾等。然而,这种安全注意义务应以普通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为限度,不能苛责同饮者承担超出普通人认知的责任。
在本案中,刘某独自走向卫生间时,同饮者未陪同照顾,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因此刘某可以向同饮者提出赔偿请求。然而,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应对自身安全负主要注意义务,自己未能控制饮酒导致过量,因此刘某对自身的伤情负有主要责任。其他同饮者对刘某应承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,若未尽到注意义务,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。
【温馨提示】
朋友聚会时应避免过量饮酒,文明饮酒、适度饮酒非常重要,切勿互相过度劝酒或强迫饮酒。同饮者之间应互相照顾,发现同饮者出现过度饮酒时应及时提醒劝阻,并安全护送回家。如果同饮者出现身体不适,应及时送医就诊。
【相关法条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- 第1165条: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- 第1198条: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编辑:夏颖琦
校核:焦姣
审核:曹进、朱柯颖
来源:局政策法规处、邑州监狱(案例分析由邑州监狱民警陈小伟提供)